個人金融商品利息所得 一律課稅10%
更新日期:2008/03/20 04:09
擬自明年起實施


〔記者鄭琪芳、蘇永耀、李錦奇台北報導〕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「所得稅法修正草案」,明定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、附條件交易(RP)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,個人一律按10%分離課稅,營利事業則合併計稅,擬自明年起實施。


財政部賦稅署署長許虞哲說明,自2007年1月1日起,公債、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等利息所得,個人已改為分離課稅10%,營利事業則合併計稅;考量金融商品稅負平衡及一致性,因此決定一併修法,將金融商品利息所得均改為個人分離課稅10%、營利事業合併計稅。


許虞哲指出,目前短期票券利息所得,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都是分離課稅20%、證券化商品分離課稅6%、附條件交易及結構型商品都是合併計稅;未來金融商品利息所得一律改成個人分離課稅10%、營利事業合併計稅後,部分金融商品稅負會降低,但也有部分金融商品稅負會提高。


券商指出,短期票券現行稅率是20%,這回若降到10%,有利投資人;相對地,金融資產證券化等相關商品,由於是新商品,當初政策鼓勵推廣,訂稅率6%,如今把稅率拉高,有回歸常態意味。


至於結構型商品,剛推出時稅率不明,券商爭取比照股票,只課證交稅,財政部不同意,打算課所得稅,後經券商爭取,現在應是確定分離課稅10%。


許虞哲表示,上述「所得稅法修正草案」,上個會期就曾送交立法院審議,但並未三讀通過;由於立委任期屆滿不續審,因此重新提出修正草案,並將「結構型商品」也納入規範。


除了修正金融商品利息所得課稅規定之外,這次所得稅法修正草案,還將營利事業盈虧互抵的年限,由現行的五年放寬為十年。


財政部並表示,現行不論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有無適用投資抵減,都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10%,作為扣繳稅款計算基礎,造成國庫補貼國外投資人情況。此次也修正為應按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實際繳納10%營利事業所得稅額,作為計算基礎,以符兩稅合一意旨。


許虞哲表示,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、業者營運方向及交易資訊系統都能預作因應,若立院順利通過上述「所得稅法修正草案」,相關課稅規定將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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