結購型商品98年起採10%分離課稅 連結海外商品不再免稅
更新日期:2008/03/20 00:24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
為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,及金融商品稅負平衡、一致性,財政部擬將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認屬為其他所得,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一樣,一律按10%的稅率分離課稅,包括連結海外商品也不再享有免稅優惠,預定明(98)年起實施。


行政院院會19日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包括自98年1月1日起,短期票券、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所得暨以各種債券、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,個人均按10%分離課稅,營利事業一律採合併計稅;而營利事業盈虧互抵年限也由5年放寬為10年。


另外,對於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,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其所得應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,例如民眾如果是向銀行購買結構型商品,必須申報利息所得和財產交易所得稅,但如果是向券商購買,只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造成交易對象不同,所得人稅負不同。


財政部賦稅署表示,基於一致性考量的原則,一併修法將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認屬其他所得,與其他金融商品之利息所得一樣,均按10%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。


官員表示,結構型商品目前是根據所得性質,區分為利息所得、財產交易所得、境外來源所得等,由於稅法規定境外來源所得免稅,海外所得因此不用納入課稅範圍,其他投資收益則必須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稅,但自98年1月1日開始,將一律改為其他所得,課稅方式也改為10%分離課稅,不再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稅。


官員指出,由於課稅方式改變,因此連結的商品不分境內外來源所得,都一併計算投資損益,只要賺錢就要繳10%的稅,如果賠錢,也因為不屬於財產交易損失,也不能扣抵。


至於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,由於金管會認為投資型保單屬保險性質,保險給付應該免稅,財、金兩部會始終無法達成共識,財政部目前仍與金管會協調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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